各學院: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畢業生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根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規范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手續辦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學〔2018〕3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了《北京林業大學畢業生就業手續辦理規程》,請做好宣傳工作,確保每一位畢業生知曉各項就業政策。
北京林業大學
2018年10月18日
北京林業大學畢業生就業手續辦理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畢業生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規范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手續辦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學〔2018〕3號)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為進一步規范畢業生就業手續辦理,有效維護畢業生就業權益,做好就業服務工作,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中普通畢業生指按照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收的本科生、碩士生和博士生。
第三條 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遵守社會公德,誠實守信。
第四條 畢業生應在離校時按規定及時辦理就業手續。
第二章 簽約
第五條 《畢業生就業推薦表》(以下簡稱《就業推薦表》)是應屆畢業生參加就業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事部門申報其戶口指標的重要材料,由各學院統一下發給擬就業的畢業生,每人一份,本人須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第六條 《北京地區普通高校本、?疲ǜ呗殻┊厴I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毒蜆I協議書》由北京市教委統一印制,每人一份,不得遺失。
第七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簽約意向后,持《就業推薦表》下聯“用人單位回執”或用人單位開具的“接收函”,到所在學院領取《就業協議書》,并登記備案。
第八條 畢業生領取《就業協議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各自填寫相關內容,簽字、蓋章后,由學生本人登錄我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信息網填寫相關信息后,再持《就業協議書》到學院、學校審核、蓋章,協議簽訂完成,列入就業方案。
第九條 《就業協議書》簽字蓋章后,學生、用人單位、學校各執一聯(詳見《就業協議書》左下角標注),具有同等效力。另外,各方如有其它約定,應在協議“備注”欄中注明,并視為《就業協議書》的一部分。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完接收錄用手續后,《就業協議書》自動終止。
第十條 違約,是指《就業協議書》簽訂后(含畢業生、用人單位兩方簽署的情況),用人單位或學生無法履行就業協議。
提出違約,須向所在學院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林業大學畢業生解除就業協議申請表》;
(2)原《就業協議書》用人單位聯和畢業生聯;
(3)原《就業推薦表》;
(4)原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協議的書面證明(或“由于單位原因需要解除《就業協議書》的情況說明”);
學院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學校審核、簽署意見。學校審核通過后方可領取新的《就業協議書》和《就業推薦表》。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方是學生的
(1)學校對其違約行為予以公示;
(2)不得申請“緩派”。
違約責任方是用人單位的,學生不承擔違約責任,學校支持畢業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簽訂《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不含學生、用人單位兩方簽署的情況),畢業去向為“派遣”。
第三章 升學
第十三條 直接讀取碩士、博士或博士后進站的畢業生(包括保送和考。,憑錄取通知書或調檔函,到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信息網填寫相關信息,辦理戶檔轉遞手續,畢業去向為“考研”。
第十四條 錄。ūK停┖筇岢霾辉俟プx的,辦理回生源。ㄖ陛犑、自治區)就業手續。
所需提供材料:
(1)《北京林業大學畢業生改派登記表》;
(2)錄取學校出具的放棄入學證明材料原件(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公章)及復印件;
(3)生源。ㄖ陛犑、自治區)就業單位錄用材料或二分材料。
第四章 退學
第十五條 退學的本科生按教務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在學校規定期限內(不超過兩年)可申請辦理就業手續,并在《就業報到證》上注明“退學”;超過規定期限的,不再辦理就業手續。
所需提供材料:
(1)退學原件兩份;
(2)成績單原件一份;
(3)已有畢業學歷復印件;
(4)就業單位錄用材料或二分材料。
第五章 出國(境)
第十七條 畢業后選擇到國(境)外留學深造的畢業生,須將戶口、檔案遷回生源地。
第十八條 畢業生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就業信息網填寫相關信息后,持國(境)外學校的接收函到所在學院確認畢業去向。
第十九條 出國(境)畢業生的畢業去向為“二分”。
第六章 靈活就業
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指畢業生以靈活方式就業,包括僅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用人證明、自主創業、自由職業等用人單位不能同時接收畢業生的戶口和檔案的就業形式。
第二十一條 畢業生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就業信息網填寫相關信息后,持相關就業證明材料到所在學院確認畢業去向。
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畢業生的畢業去向為“二分”。
第七章 待就業
第二十三條 待就業,指上報就業方案前未就業或已申請暫不就業(包括擬升學、擬出國(境))的畢業生。
第二十四條 畢業生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就業信息網填寫相關信息后,到所在學院確認畢業去向。
第二十五條 待就業畢業生的畢業去向為“二分”。
第八章 派遣與改派
第二十六條 畢業生須完成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后,憑有關材料申請辦理就業手續。本科生畢業生以教務處提供的名單為準,研究生以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單為準。
第二十七條 畢業生畢業去向主要分為派遣、二分、考研、待分等形式,每位畢業生只能申報一個畢業去向。
(1)畢業生派遣至非生源城市就業的,須提供當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接收函或具有相應效力的材料。
(2)二分的畢業生辦理至畢業生生源地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的《就業報到證》。
(3)考研的畢業生不辦理《就業報到證》。
第二十八條 畢業生申請辦理派遣手續應根據學校當年相關通知在規定時間內進行。
第二十九條 畢業生辦理派遣或二分就業手續時,檔案應當在學校,經學校核實有關材料后報北京市教委辦理。
第三十條 在學校上報就業方案截止時間前,因特殊情況,畢業生可提出“緩派”申請,“緩派”期限為畢業年度的10月31日!熬徟伞逼陂g,僅辦理與就業有關的手續(派遣或將檔案、戶口轉回生源所在地),其他情況均不能使用在校暫存的檔案和戶口,學校也無法出具檔案、戶口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畢業生應在《就業報到證》規定期限內到單位報到。畢業生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改派的,須原就業單位將畢業生檔案退回學校,并出具書面解約材料,由學校報北京市教委為其辦理調整改派手續。
改派所需提供材料:
(1)《北京林業大學畢業生改派登記表》;
(2)原《就業報到證》和《就業通知書》(在檔案內);
(3)原就業單位出具的書面解約材料(或未報到證明)(加蓋公章)(原畢業去向為“二分”,不需要此項);
(4)與原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一式兩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兩聯)(未簽訂過《就業協議書》的,不需要此項);
(5)新就業單位錄用材料或二分材料。在非生源城市就業的,須提供當地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接收函或具有相應效力的材料。
(6)如未落戶且需改遷戶口,需交回原《戶口遷移證》(如需改遷回生源地,需提供家庭戶口本首頁復印件)。
第三十二條 畢業生調整改派須在《就業報到證》簽發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逾期不再辦理調整改派手續。
第三十三條 辦理二分手續的非北京生源畢業生,畢業兩年內落實就業單位的,可申請辦理派遣手續。
第三十四條 辦理二分手續(已在京就業)的北京生源畢業生,離校后落實(調整)北京就業單位的,按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北京生源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后就業服務及人事檔案接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1〕13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2001年及之前畢業生按原有政策,不再受理就業手續辦理申請。2002年(含)以后的畢業生,檔案滯留學校待分的,經學校同意后辦理二分手續;已派遣至就業單位的,因特殊原因未到就業單位報到或未辦理轉正定級手續的,由原就業單位出具相關材料并將檔案退回學校,經學校核實同意后辦理二分手續。
第三十六條 培養方式為定向、委培的畢業生,應按照定向、委培協議就業。嚴格按照《北京林業大學定向生履約管理辦法》(北林研工發〔2017〕12號)執行。
第三十七條 參軍入伍、國防生、公派出國、錄取博士后,以及參加各類有配套政策項目的畢業生,如:漢語教師志愿者、志愿服務西部、國際組織實習任職、北京市大學生村官(選調生)等,其就業按有關配套政策執行。
第三十八條 學校為有在內地(祖國大陸)就業意愿,符合條件的港澳臺畢業生發放《就業協議書》,辦理《就業報到證》。
第九章 《就業報到證》遺失
第三十九條 《就業報到證》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和辦理入戶手續的憑證,畢業生應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 若有遺失,需畢業生(或委托他人)到北京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遺失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的證明》。
辦理所需材料如下:
(1)學校開具的《關于辦理畢業生就業報到證遺失證明的申請》;
(2)畢業生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攜帶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3)2004年之前畢業的畢業生,還需提供學校檔案館留存的派遣名冊復印件(加蓋存檔部門公章)和畢業生轉正定級表復印件;
(4)1996年之前畢業的,如果學校未查到該生的就業相關資料,則由畢業生本人到北京市檔案館查詢原北京市高等教育局留存的派遣名冊并復印蓋章。
第十章《就業報到證》學歷變更
第四十一條 部分畢業生由于在辦理離校手續時未能取得畢業證,《就業報到證》學歷一欄為“結業”,在取得畢業證后,需對《就業報到證》進行學歷信息變更。
辦理所需材料如下:
(1)原《就業報到證》和《就業通知書》(在檔案內);
(2)畢業證書復印件。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畢業證書日期在《就業報到證》和《就業通知書》備注欄簽署學歷變更意見后,報北京市教委審核,審核通過后加蓋“北京市教委畢業生就業專用章”。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由招生就業處、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如上級文件有新規定,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由北京林業大學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本規程自2018年10月1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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